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韶发改办〔2017〕26号)
2018-12-05 17: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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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7〕6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7日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建设,增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4〕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机制和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应用。
市工程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配合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管理工作,开发建设我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并做好平台的维护管理。该平台实现归集、汇总、记录、发布、查询、共享和应用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信用信息等功能。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评价和信用等级评定、运用应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惩戒信息和承诺信息。对奖励信息和惩戒信息分别采取加分、减分的方式予以管理。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自然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备案信息及其他非负面的行政决定信息;
(三)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 奖励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
奖励信息以发文(发证)单位对外发布的有效文书(证件)为记录依据。
第九条 惩戒信息是指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认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交易的;
(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四)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交易的;
(五)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订立其他协议的;
(六)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
(七)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八)向他人透露对交易文件的评标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一)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编造文件资料的;
(十二)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招标人规避招标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十四)未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十五)违法用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火灾等责任事故的;
(十七)其他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作出处罚的。
第十条 惩戒信息以下列文书或文件为记录依据:
(一)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不良行为认定书、黑名单或通知、通报、警示警告、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等;
(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
(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书,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处理决定等;
(五)记录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他通告、公告等文书。
第十一条 承诺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对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交易当事人的信用实行等级制,对交易当事人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一)累计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定为AA级;
(二)累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至90分以下的评定为A级;
(三)累计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至80分以下的评定为B级;
(四)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至70分以下的评定为C级;
(五)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D级。
第十三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住建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的评分细则,明确各类奖励信息(加分)、惩戒信息(扣分)情形。
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包括工商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司法信用、区域信用、建设工程市场及工程现场守法履约综合评价信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交易主体初始信用信息基础分值为80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奖励信息和惩戒信息进行相应加分、扣分后的分值表示其即时信用得分,已确认使用的奖励、惩戒信息不重复评审记分。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加分后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采集、记录、评价,评定信用等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信用信息评价完成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共享至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奖励信息名称及奖励确认文件,惩戒信息名称、处理决定书、处理时间、惩戒时限、承诺信息和惩戒执行情况、信用等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开。对于惩戒信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应当与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性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交互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实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反映,或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经调查核实反映和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异议人。相关信息与事实确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正并进行公告。
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完成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五章 信用信息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主动查询和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在评优评先、资质晋升、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信贷支持、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对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市场主体,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并在上述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市场主体,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提醒和诫勉谈话;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项目发起方应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载明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方法。
第二十五条 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其参与交易活动的信用评价依据。
(一)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条件;
(二)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用标评分依据。
第二十六条 信用标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分值的比例,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另行明确,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审核。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按联合体中信用评价最低的投标人信用信息作为信用分评分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项目、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投标人或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应不低于B级。
第二十八条 对采用信用标评审的交易项目,评标委员会以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最近发布的信用信息作为交易主体的信用标评分依据。信用信息一旦运用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该得分的变更不再溯及已完成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发布、维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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